(2017)闽03民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辉煌、陈淑贞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煌,陈淑贞,吴金柏,张金烟,吴立俊,吴立成,沈阳山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煌,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贞,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柏,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烟,女,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俊,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成,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山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观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57348791X5。法定代表人:郑进坤,总经理。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杨,莆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代理。上诉人王辉煌、陈淑贞与被上诉人吴金柏、张金烟、吴立俊、吴立成、沈阳山九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王辉煌、陈淑贞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王辉煌、陈淑贞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javascript:SLC(5840,0)?)》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辉煌、陈淑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天明代理审判员 翁国山代理审判员 林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凰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javascript:SLC(5840,0)?)》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