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会平与被告贾清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会平,贾清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2民初714号原告:崔会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被告:贾清泰,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原告崔会平与被告贾清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请���,依法对被告贾清泰在山西佳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崔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清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会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日,被告贾清泰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2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因被告不能及时偿还,曾经万荣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也未偿还借款。原告举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万荣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股权抵顶协议书一份。被告贾清泰未提出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日,被告��清泰借原告崔会平现金125万元,被告出具有借条:“今借到崔会平现金壹佰贰拾伍万元正借款人:贾清泰2016年3月3日”。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双方于2017年3月30日经万荣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以被告贾清泰在某公司的股份抵顶借款协议,但被告贾清泰未予履行,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贾清泰借原告款,出具有借条,其与原告崔会平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清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会平借款1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25元,由被告贾清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桂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