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启与李志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1456号原告:赵启,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林业工人,住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嘉利,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勇,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林业工人,住开鲁县。原告赵启与被告李志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嘉利、被告李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志勇赔偿医疗费5399.82元,误工费692.23元,陪护费79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费1000.00元,合计8586.1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翻地时用大犁将原告家祖坟损坏,2016年12月2日,原告找其理论时,被告致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李志勇辩称,没有打原告,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家祖坟位于被告承包地内,2016年12月2日下午,赵启在邻居崔来家门前遇见李志勇便质问李志勇”你怎么把我家祖坟给翻了”,并骂了李志勇,继而双方动手,赵启受伤,经开鲁县医院诊断为:1、脑震荡,2、头部、眼部软组织挫伤,住院7天,好转出院。另查明,原告伤后治疗损失医疗费5399.82元,护理费794.08元(113.0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100.00元/天×7天),合计损失6893.90元。赵启系1949年生人,纠纷发生时67岁。就纠纷经过,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其他事实有医院诊断书、病例、费用汇总清单各一份,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一枚和门诊收费收据一枚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志勇损害他人身体,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原告赵启没有证据证明李志勇破坏了赵家祖坟,但是首先骂人,无故引起事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样负有责任。赵启年龄超过60周岁,自然丧失劳动能力,请求的误工费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失赔偿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勇赔偿原告赵启合计损失合计损失6893.90元的60%,即4136.74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赵启负担100.00元,被告李志勇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文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