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1,董某,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20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1,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董某,女,193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周某2,女,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周某3,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被执行人周某4,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周某5,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周某1与董某、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5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董某、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号院×号楼×层×-×××室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信息变更,变更后所有权人为周某1。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泽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