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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解朝美与赵升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朝美,赵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65号申请执行人解朝美,女,生于1981年6月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赵升红,男,生于1989年8月1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解朝美诉赵升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升红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解朝美于2017年2月9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将被执行人赵升红应履行的案款1715.60元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解朝美已领取案款,执行费已缴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