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海燕与王希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燕,王希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燕,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宽,男,1950年8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栋,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海燕因与被上诉人王希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海燕于2017年5月17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海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胡海燕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金园园审 判 员 刘正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张旭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