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花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向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梅学林,杨风琴,章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财保21号申请人:马鞍山市花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马鞍山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梅学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杨风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章其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马鞍山市花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向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梅学林、杨风琴、章其龙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2017年5月17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花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向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康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梅学林、杨风琴、章其龙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花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