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先祥与刘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祥,刘学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787号原告:张先祥,男,生于1952年5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学锋,男,生于1979年02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张先祥与被告刘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先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先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