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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先祥与刘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祥,刘学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787号原告:张先祥,男,生于1952年5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学锋,男,生于1979年02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张先祥与被告刘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先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先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