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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边清元、姚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边清元,姚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56号被执行人:边清元,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姚冬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边清元、姚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川0821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3月21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边清元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华信用社的XXXX账户的银行存款XXXX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于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边清元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华信用社的XXXX账户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经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边清元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华信用社的XXXX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