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红英与南云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英,南云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730号原告:梁红英,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铁路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民,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云鹏,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梁红英与被告南云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梁红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红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一审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红英负担。审判员 秦娇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