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9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宝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337号原告杨杨与被告杨杰、李媛、李宝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杨杨在本院规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