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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关于杨晓环与朱伯伟樊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环,朱伯伟,樊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晓环,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朱伯伟,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樊玉华,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6)川030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伯伟的银行存款644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