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粱计良、梁荷英诉被告张贵良、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计良,梁荷英,张贵良,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404号原告梁计良,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定襄县蒋村乡人,农民,现居本村。原告梁荷英,女,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定襄县蒋村乡人,农民,现居本村。被告张贵良,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定襄县蒋村乡人,农民,现居本村。被告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民委员会地址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法定代表人:王浩职务:主任原告梁计良、梁荷英诉被告张贵良、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计良、梁荷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计良、梁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计良、梁荷英负担。审 判 长 张静平审 判 员 宋宝莲人民陪审员 武翠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