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相军与杨吉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相军,杨吉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703号原告:姚相军,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杨吉兆,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姚相军与被告杨吉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姚相军起诉状中提供被告杨吉兆的信息,无法通知被告杨吉兆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姚相军补正,原告姚相军仍不能提供被告杨吉兆能够送达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姚相军不能提供被告杨吉兆能够送达的准确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2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