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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云南最炬商贸有限公司与廖泽云、唐明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最炬商贸有限公司,廖泽云,唐明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526号原告:云南最炬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9155323E。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水逸康桥*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唐应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勇,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泽云,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云南省大关县,被告:唐明芝,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云南省大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最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泽云、唐明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唐明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其认为原告与被告廖泽云之间买卖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且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廖泽云可能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应由被告唐明芝的户籍地法院,即云南省大关县法院管辖。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本案中双方已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双方签订合同地为昆明市海源寺公交车场旁停车场内,该地址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行政辖区,且双方的前述“协议管辖”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唐明芝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明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XX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