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步宝宽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宝宽,任之兰,赵成秀,徐希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杨玉朋,徐亮,山东大胡子海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291号原告:步宝宽,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任之兰,女,1939年12月7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赵成秀,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徐希岩,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代表人:王洪銮,经理。被告:杨玉朋,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徐亮,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阳信县被告:山东大胡子海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张行波。原告步宝宽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玉朋、徐亮、山东大胡子海鲜有限责任公司、任之兰、赵成秀、徐希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玉朋、徐亮、山东大胡子海鲜有限责任公司、任之兰、赵成秀、徐希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步宝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宝宽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玉朋、徐亮、山东大胡子海鲜有限责任公司、任之兰、赵成秀、徐希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步宝宽负担。审判员 柳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