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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云峰诉吉林市山水川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峰,吉林市山水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94号原告:谢云峰,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董立军,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被告:吉林市山水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吉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云峰与被告吉林市山水川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谢云峰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苗 迪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