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杨永安、丁兆美、张秀芹、张春胜对申请人刘永雁与被执行人汪光辉、王艳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雁,汪光辉,王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异12号案外人:杨永安,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案外人:丁兆美,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案外人:张秀芹,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案外人:张春胜,男,汉族,个体木工,住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刘永雁,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汪光辉,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艳丽,女,汉族,无固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雁与被执行人汪光辉、王艳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永安、丁兆美、张秀芹、张春胜于2017年5月5日对本院执行的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永安、丁兆美、张秀芹、张春胜称,请求海林市人民法院不得执行(2017)黑1083民初字99号判决项下海林第二小学北侧338.92平方米的房屋。理由是:被执行人汪光辉、王艳丽与四案外人原存在借贷关系,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经协商于2016年10月7日四案外人以1320000元的价格购买汪光辉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338.92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并出具收据,现案外人请求法院不得执行(2017)黑1083民初99号判决书的判项。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刘永雁与被告汪光辉、王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黑1083民初9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338.92平方米房屋已实际购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我院在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又于2017年5月17日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确属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杨永安、丁兆美、张秀芹、张春胜撤回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隋晓波审 判 员 陈富友人民陪审员 马克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靖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