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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阿拉塔诉哈斯布日估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塔,哈斯布日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140-1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塔,女,汉族,现住鄂前旗敖镇.被执行人哈斯布日估德,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申请人边三平申请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后,本案现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