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武汉足遍天下足浴有限公司与叶伯良、熊全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足遍天下足浴有限公司,叶伯良,熊全明,叶志兵,叶志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2514号原告:武汉足遍天下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东方世家31栋4层1室。法定代表人:张红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该公司员工。被告:叶伯良,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熊全明,男,192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叶志兵,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叶志梅,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娜,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足遍天下足浴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伯良、熊全明、叶志兵、叶志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足遍天下足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足遍天下足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足遍天下足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足遍天下足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金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