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与刁剑波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行审51号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住所地绕城高速公路百合收费站旁。负责人唐洪刚,大队长。被申请刁剑波,男,汉族,1994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