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冯永明与田心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明,田心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903号原告:冯永明,男,汉族,无固定工作,住精河县,电话:158XX****XX。被告:田心亮,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精河县,电话:1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明诉被告田心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永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永明与被告田心亮被告已达成以物抵债方式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田心亮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永明负担。审判员 巴音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巴德 玛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