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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金中、李培祥等与李松根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中,李培祥,李松根,张新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549号原告黄金中,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李培祥,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注住汝南县。被告李松根,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新华,男,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黄金中、李培祥与被告李松根、张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黄金中、李培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中、李培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中、李培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原告黄金中、李培祥负担。审判长  朱全民审判员  耿继昌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