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500号原告:刘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静,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丽,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戚文波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