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卢永共与叶泽润、邓国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0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永共,叶泽润,邓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00号申请人:卢永共,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强,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叶泽润,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铜梁区人,村民,住重庆铜梁区。被申请人:邓国玉,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铜梁区人,村民,住重庆铜梁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永共与被申请人叶泽润、邓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卢永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泽润、邓国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住房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金额以16万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了夫妻共同存款5.5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永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叶泽润、邓国玉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二、以上财产价值以16万元为限。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