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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清燕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来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燕,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来广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602号原告:高清燕,女,1988年8月1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林(夫妻关系),男,1990年11月1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战胜,职务法务经理。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来广场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71号华捷道7-21号(单号)B1-48A。负责人:杨永银,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战胜,职务法务经理。高清燕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未来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清燕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清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清燕撤诉。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