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富俊与黄中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富俊,黄中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700号原告:沈富俊,女,1959年1月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营,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中岭,男,1951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中,女,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宽,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富俊诉被告黄中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富俊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彦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