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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富俊与黄中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富俊,黄中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700号原告:沈富俊,女,1959年1月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营,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中岭,男,1951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中,女,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宽,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富俊诉被告黄中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富俊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彦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