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焕堂与被申请执行人卢显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堂,卢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刘焕堂,男,194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执行人卢显军,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刘焕堂与被申请执行人卢显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显军立即给付原告刘焕堂劳务报酬19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刘焕堂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显军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焕堂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赫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杜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