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宿州市宝源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宿州市宝源木业有限公司,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19号申请人: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中山西街91号。法定代表人:武良坤。被申请人:宿州市宝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高庄村三组36-1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利。被申请人:张胜,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申请人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福禄园21号楼403室。申请人已提供500000元保证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福禄园21号楼403室(合产字第042755号)。期限三年。保全价值1200000元。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