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民终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3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1上诉请求: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应当追加孔某1为第一被告,其不应承担偿还义务,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孔某1偿还借款或发回重审。刘某2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刘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8月11日,孔某1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10日前还清,利息为月利率1.5﹪,孔某1出具了借条,被告刘某1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孔某1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便没了音讯。现诉求:1、被告刘某1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刘某1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审中,上诉人刘某1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由上诉人刘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发源审 判 员 马超芳代理审判员 汪益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平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