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二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5民初63号原告王某某,女,藏族。被告杨二娃,男,藏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海均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