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程某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惠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