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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坤与钱通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钱通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919号原告:杨坤,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钱通将,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宝石县。原告杨坤与被告钱通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坤承担。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