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坤与钱通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钱通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919号原告:杨坤,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钱通将,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宝石县。原告杨坤与被告钱通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坤承担。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