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晏永泽与贺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永泽,贺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2562号原告晏永泽,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宏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国华,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在本院审理原告晏永泽诉被告贺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永泽无法提供被告贺国华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晏永泽的起诉。诉讼费250元,依法免收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鑫人民陪审员 颜辉英人民陪审员 谭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