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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程小六、李海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六,李海山,刘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程小六,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李海山,男,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刘瑛,女,1959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山的银行存款31239元。冻结被执行人刘瑛的银行存款312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