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程小六、李海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六,李海山,刘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程小六,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李海山,男,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刘瑛,女,1959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山的银行存款31239元。冻结被执行人刘瑛的银行存款312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