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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6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诉被告米鑫、蒋微、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米鑫,蒋微,米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108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德峰。被告:米鑫被告:蒋微被告:米君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诉被告米鑫、蒋微、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