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6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诉被告米鑫、蒋微、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米鑫,蒋微,米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108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德峰。被告:米鑫被告:蒋微被告:米君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诉被告米鑫、蒋微、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