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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袁栓、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栓,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6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袁栓,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郝喜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祥国,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栓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6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栓的委托代理人郝喜新,被上诉人管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祥国、徐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3月15日管城区政府作出管政[2016]19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袁栓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11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征迁工作的通告》,拟启动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共设含东大街站在内的21座车站。2014年3月18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郑城规函[2014]99号《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规划选址意见的函》,认为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选址建设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含东大街)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014年8月15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豫国土资函[2014]34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014年9月28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豫发改城市[2014]143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并对该工程线路(含东大街等地)、工程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作出规定。2015年12月28日,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与管城区政府及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区征拆补偿资金协议》,约定由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筹措轨道3号线一期工程征拆资金,保障征拆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并依据时间节点征迁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管城区政府拨付资金等。2016年1月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等签订房屋征收工作委托协议书,对轨道交通3号线建设项目(管城回族区区域)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摸底,并将调查摸底结果予以公布。2016年1月15日管城区政府作出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的通知并予以张贴公布。2016年2月16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6年2月18日管城区政府作出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梳理及答复的情况说明,并予以张贴公布。2016年3月10日,管城区政府第五十七次区政府常务会会议原则上通过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议题。2016年3月14日管城区政府作出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并予以张贴公布。2016年3月15日管城区政府作出管政[2016]19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并于当日将该房屋征收决定及相关事宜予以公告。袁栓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220号院1号楼20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建设是为了改善郑州市公共交通条件,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促进综合运输有机衔接,引导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优化调整,涉及公共利益的利民工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管城区政府在作出管政[2016]19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省、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规划选址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管城区政府对涉及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听取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并进行了部分修改,该项目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还作出《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故管城区政府所作出的管政[2016]19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管城回族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征收补偿方案》是针对涉及征迁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适用于征收范围内所有的被征收人,不能因小部分或少数被征收人提出异议而改变。综上,袁栓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袁栓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袁栓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管城区政府没有提供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任何书面证据,应视为作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二)轨道交通3号线的建设施工大部分都是地下作业,地铁口出入口设置及风亭规划都可以远离上诉人房屋所在地,上诉人房屋不应在本次管城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管城区政府答辩称:管城区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事实以及程序合法。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对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方便居民出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资金足额到位,并依法由征收部门监管,且征收决定作出前的审核手续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建设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利民工程,《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规划选址意见的函》、《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文件说明被诉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该征收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二)涉案被征收房屋位于郑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规划的地铁出口和风亭位置,属于地铁建设需要征收的范围,管城区政府将该区域确定为征收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栓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继红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