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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升达模具材料厂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贵华,方勇,方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98号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564号。法定代表人:方贵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石市升达模具材料厂,住所地:汪仁镇马鞍山村。投资人:方琛,系该厂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法定代表人:方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方贵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方贵华。被申请人:方勇。被申请人:方琛。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贵华、方勇、方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贵华、方勇、方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对被申请人黄石市恒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黄石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贵华、方勇、方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