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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样样、李俊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样样,李俊停,赵钱海,平陆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财保23号申请人赵样样,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李俊停,女,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赵钱海(曾用名赵钱钱),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平陆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9699129958P,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农机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卫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赵样样、李俊停、赵钱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陆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晋MA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以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样样、李俊停、赵钱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平陆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晋MAL**挂号腾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赵样样、李俊停、赵钱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