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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邓丽芝与茶陵县人民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丽芝,茶陵县人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丽芝,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茶陵县人民煤矿,住所地株洲市茶陵县。法定代表人汪尤香。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丽芝与被执行人茶陵县人民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