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少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少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19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第一层101号、第二层201号商铺和第七层全层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073521800。负责人:冷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少颜,女,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少颜���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2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判决支付款项。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李少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187.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妙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