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代珍、许传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代珍,许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7号申请执行人黄代珍,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许传银,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代珍与被执行人许传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传银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传银的银行存款81221.21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传银的收入81221.2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许传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