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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6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广龙与北京腾韵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龙,北京腾韵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6706号原告:赵广龙,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腾韵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东。法定代表人:方小金,经理。原告赵广龙与被告北京腾韵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赵广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广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广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卫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