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6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广龙与北京腾韵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龙,北京腾韵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6706号原告:赵广龙,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腾韵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东。法定代表人:方小金,经理。原告赵广龙与被告北京腾韵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赵广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广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广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卫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