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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7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黎文杰与黄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文杰,黄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7888号原告:黎文杰,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黄神杰,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兴乡北兴村XXX号。原告黎文杰诉被告黄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黎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出席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文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黎文杰负担。审 判 长  韩 毅人民陪审员  施立富人民陪审员  朱守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