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佳乐村级服务部博乐市067店与叶广才、董庆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佳乐村级服务部博乐市067店,叶广才,董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佳乐村级服务部博乐市067店,住所地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友好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061611-8。法定代表人:陈卫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广才,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七团。被执行人:董庆海,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温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佳乐村级服务部博乐市067店与被执行人叶广才、董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97488元,未执结标的额247488元,2016年12月21日支付申请人案件款500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