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财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青州市博雅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州市博雅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344号申请人:青州市博雅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MA3BXQTLX5。法定代表人:侯世港,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MA3C0EK928。法定代表人:祝明军,总经理。申请人青州市博雅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满元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1348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以案外人侯世港的鲁VX****号轿车一辆及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3**3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侯世港所有的鲁V**1号轿车一辆及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13**3号房产一处;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7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闵健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