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叶宝娜与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娜,朱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776号原告:叶宝娜,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朱振华,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叶宝娜与被告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叶宝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宝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宝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潘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