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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叶宝娜与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娜,朱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776号原告:叶宝娜,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朱振华,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叶宝娜与被告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叶宝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宝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宝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潘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