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金塔县北方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巴彦淖尔市大地兴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北方种植专业合作社,巴彦淖尔市大地兴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北方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大地兴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酒民二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大地兴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康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大地兴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康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大地兴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康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大地兴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原法定代表人康杰转让,并作了变更登记,故该公司原债务依法应由康杰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杰家庭共有的座落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永安街今日花园A9栋1单元201号楼房一套和座落于临河区团结亦海天购物广场-4A65号商业门店(产权证号102031301103)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占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