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伟东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348号罪犯张伟东,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3)湛遂法刑重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2014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张伟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东未缴纳罚金三万元,被交付执行后已进行个人财产申报,并提交了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6年12月30日,该罪犯月均消费342.92元,账户余额264.1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收支明细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困难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伟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鉴于该罪犯属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罪犯,且从罪犯收支明细表来看,该罪犯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履行财产刑义务,但未能积极主动履行,故综合罪犯所涉犯罪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