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盛建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盛建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249号原告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亮馨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杨贵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盛建坤,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榆阳区。原告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建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市贵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强胜华